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绝症患者,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吗?

admin
2016年8月31日 12:23 本文热度 6640

最近兰州交通大学博文学院火了!网友一片骂声,都觉得只要支持老师,自己就站在道德的制高点上。为什么支持老师,因为她患有癌症,是弱势群体。是弱势群体就要无条件支持吗?社会上那么多弱势群体呢?而且很多弱势群体根本就没有单位怎么办?反过来说难道因为有了单位,单位就要养你一辈子吗?这不变成了我们深恶痛绝的国企办社会了?虽然法院已经判决,家属也得到了迟到的正义,问题得到圆满的解决。但我们是不是应该分析下:职工患了绝症,单位就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吗?单位解除了劳动合同,个人怎么办?有哪些渠道可以获得救助?


首先,我们看看员工患了绝症,单位是不是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关于这点,法律明文规定可以,虽然我们都痛恨这种落井下石的行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第一款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后,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就是说,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但必须遵守医疗期相关规定。


根据《企业职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医疗期规定》 (劳部发[1994]479号),医疗期是指企业职工因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停止工作治病休息不得解除劳动合同的时限。但需要停止工作医疗时,根据本人实际参加工作年限和在本单位工作年限,给予三个月到二十四个月的医疗期。在医疗期内单位支付的病假工资标准不得低于最低工资标准的80%。医疗期满尚未痊愈者,被解除劳动合同的应按规定予以经济补偿。

实际工作年限

十年以下

十年以上

本单位工作年限

5年以下

5年以上

5年以下

5-10

10-15

15-20

20年以上

医疗期月数

3

6

6

9

12

18

24

根据《关于贯彻<企业职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医疗期规定>的通知》(劳部发【1995】236号)规定,对某些患特殊疾病(如癌症、精神病、瘫痪等)的职工,在24个月内尚不能痊愈的,经企业和劳动主管部门批准,可以适当延长医疗期。就是说,对绝症患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只是在具体的细节上需要斟酌,建立和谐劳动关系。

兰州交通大学案,不是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而是不能开除,因为根本就不算旷工,而且学校未按规定支付医疗期待遇。换句话说,学校可以执行医疗期政策,支付医疗期待遇,到期后适当延长医疗期,然后依法解除劳动合同。作为学校,一味的追求利润,没有依法办事,是让人极其失望的,也应当受到惩罚。为了更好的服务员工,有条件的单位,可以办理补充医疗保险,个人也可以购买商业保险。

依法办事,是任何单位和组织的义务和责任。

其次,绝症患者被解除劳动关系,这不是把人往死里逼吗?

这里说的绝症患者不是工伤(工伤有不一样的解决方案),说明其患病跟单位的价值创造没有直接关系,单位只要依法经营,按章纳税,就没有义务一直养着员工。任何个人和组织不能剥夺其应有的权利,更不能迫使其代替政府及其机构承担无限的社会责任。换句话说,那只会把单位往死里逼,这与把个人往死里逼有多大区别呢?只会让单位面临更大的经营风险,甚至破产,导致更多的人失业。这样一个双输局面是我们想要的吗?我们需要的是互赢。怎么实现?其实,劳动相关法律对患病与非因工负伤已经构建了相对完备的保障体系,各方依法行事即可得到相对理想的结果。单位解除劳动合同以后,应协助员工办理失业救济,领取失业金。在此期间,社保在失业金中扣除,不影响看病。但失业金最多只能领取24个月,领完了以后怎么办?以个人名义缴纳社会保险,继续医疗救治(如果按家属的要求,由学校代缴社保,那就不好证明学校已经解除劳动合同,就没必要再讨论后续问题了,对社会上大量没有单位也患绝症的人就不具有普适性了)。这期间,作为学校,虽然没有义务为曾经的员工提供各种服务,但也需要道义的支持,帮助困难员工进行心理咨询,募捐筹款,协助家属向政府民政部门申请救济。同时利用自己的公信力帮助家属向社会公益组织求助,扩大影响面。目前使用比较多、传播效果好的有轻松筹、腾讯微公益、新浪微公益等。


这让我想起肯尼迪就职演说中的一句话:Ifa free society cannot help the many who are poor, it cannot save the few whoare rich(自由社会若不能帮助众多的穷人,也就不能保全那少数的富人)。在这个阶段,不管是为了自己的声誉和未来,还是为了学校的所谓社会责任,还是为了保全自己作为“少数的富人”,都需要尽到道义责任,为曾经的员工提供力所能及的人文关怀及必要的经济支持。道义责任可有可无,不同于法律责任。

最后,还有更好的解决方案吗?这里有一个故事。

1935年的冬天,是美国经济最萧条的一段日子。这天,在纽约市一个穷人居住区内的法庭上,正在开庭审理一个案子。站在被告席上的是一个年近六旬的老太太,愁苦中更多的是羞愧的神情。她因偷盗面包被告上了法庭。法官审问道:“被告,你确实偷了面包房的面包吗?”老太太低着头,嗫嚅地回答:“是的,法官大人,我确实偷了。”法官又问:“你偷面包的动机是什么,是因为饥饿吗?”“是的。”老太太抬起头,两眼看着法官,说道:“我是饥饿,但我更需要面包来喂养我那三个失去父母的孙子,他们已经几天没吃东西了。我不能眼睁睁看着他们饿死。”

听了老太太的话,旁听席上响起叽叽喳喳的低声议论。法官敲了一下木槌,严肃地说道:“肃静。下面宣布判决。被告,我必须秉公办事,执行法律。你有两种选择:处以10美元的罚金或者是10天的拘役。”老太太一脸痛苦和悔过的表情,她面对法官说:“法官大人,我犯了法,愿意接受处罚。如果我有10美元,我就不会去偷面包。我愿意拘役10天,可我那三个小孙子谁来照顾呢?”

这时候,从旁听席上站起一个四十多岁的男人,他向老太太鞠了一个躬,说道:“请接受10美元的判决。”说着,他转身面向旁听席上的其他人,掏出10美元,摘下帽子放进去,说:“各位,我是现任纽约市市长拉瓜地亚,现在请诸位每人交50美分的罚金,这是为我们的冷漠付费,以处罚我们生活在一个要老祖母去偷面包来喂养孙子的城市。”法庭上顿时一片肃静。片刻,所有的旁听者都默默起立,每个人都认真地拿出了50美分,放到市长的帽子里,连法官也不例外。

一个人为钱犯罪,这个人有罪;一个人为面包犯罪,这个社会有罪;一个人为尊严犯罪,世人都有罪。在兰州交通大学案例中,好的是,学校未严格依法办事,法院判决支持了患者,得到了大家理想的结果。然而我们不得不思考,社会上普遍发生的案例却是这样的:单位依法解除劳动合同,家庭又在极大的困境之中,甚至因此犯罪!法院如何判决?你又如何愤怒?社会又当如何作为?


该文章在 2016/8/31 12:23:44 编辑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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